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陶××与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漯民二终字第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陶××因与被上诉人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陶××于2008年4月2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陶××赔偿其医疗费5619.31元、护理费455.7元、营养费45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伤残赔偿金x.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子女抚养费x元、继续治疗费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陶××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华,陶××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德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20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杜彦彬

代理审判员李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陶京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