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陶××。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陶××因与被上诉人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陶××于2008年4月2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陶××赔偿其医疗费5619.31元、护理费455.7元、营养费45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伤残赔偿金x.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子女抚养费x元、继续治疗费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陶××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华,陶××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德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20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杜彦彬
代理审判员李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陶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