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甲,女,45岁。
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省豫上(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男,43岁。
原告段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5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杨某,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杨某祥。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气,被告对家庭及子女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对家庭及子女是负责的。如果离婚,要求与原告分割夫妻财产及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5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杨某(现已结婚成家),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杨某祥。近几年被告常外出打工,每年都回家居住一段某间。2009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子女户籍证明、证人段某乙、段某丙证言及本院调查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共建幸福家庭。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婚生子女也已长大成人,双方为子女的成长及家庭建设均付出了一定努力。二人虽自2009年开始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段某甲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建功
审判员朱琳
人民陪审员方秋敏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政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