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44岁。
被告王某,女,43岁。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并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程某孔,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程某丹。2007年原、被告在大连打工期间,被告与他人有外遇,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自去年原告又找个女的开始生气,但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程某孔,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程某丹。原、被告近年因相互猜疑生气,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及本院调查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后生育二个子女,已共同生活20余年。双方为子女的成长及家庭建设均付出了一定努力。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互相猜疑出现一些矛盾,但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消除隔阂。原告未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建功
审判员朱琳
人民陪审员方秋敏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吕政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