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松河:
你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本院(2007)平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本院调卷复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望你接到此通知后服判息诉。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