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甲诉田某某、许某某加工承揽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明伟、王某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北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田某某、许某某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被告田某某与许某某是合伙关系。2008年10月,原告承揽二被告加工制门任务后,交给被告押金1000元,并按被告要求完成工作后,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加工费、维修费共计x元。经原告催要被告田某某于2009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费x元,并返还押金1000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2009年1月6日被告田某某出具的欠条;2、合伙合同;3、证人证言6份。

被告田某某、许某某未答辩。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某某与许某某是合伙关系。2008年10月,原告王某甲承揽被告田某某、许某某加工制门任务后,交给被告押金1000元,并按被告要求完成工作,后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加工费、维修费共计x元。经原告催要,被告田某某于2009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来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田某某、许某某作为合伙人应按双方决算的数额向原告王某甲支付加工费x元,并返还押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许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甲加工费x元,并返还押金1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乐

审判员张波

人民陪审员李淑珍

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