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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玉霞,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姜某某,男,1969年5月2日……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6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姜某达,现随原告吕某某生活。因被告姜某某性格暴戾,多次被拘留、判刑,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吕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姜某某离婚,并由被告姜某某返还在娘家的借款x元。

被告姜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4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同年6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9元29日生育一子取名姜某达,现随原告吕某某生活。婚后双方经常吵闹。被告姜某某2005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7年11月6日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在山东省济宁市邹城监狱服刑。

原告吕某某提交四份欠款证明,用以证明因被告姜某某犯罪行为而在娘家借款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吕某某提交的结婚登记证、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07)邹监字第X号罪犯入监通知书、四份借款证明及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姜某某多次违法犯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进行共同生活,故对原告吕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子姜某达一直随原告吕某某生活,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应由原告吕某某抚养,被告姜某某给付抚养费。抚养费按照2009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4454元×13年×25%=x元。原告吕某某提交四份借款的证明,因没有其他证明相互印证,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姜某达由原告吕某某抚养,被告姜某某给付抚养费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敏

审判员李加国

审判员盛兆英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姜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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