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丁某某,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邱某,男,27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枝太,河南泽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现足,河南泽民(略)事务所(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邱某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台前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现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郭某某驾驶豫x号机动车彦郑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打渔陈后柴村东沙场门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将沿郑吴公路同向步行的焦月荣撞伤,躲闪时又与沿公路由东向西靠公路北侧正常行驶的黄某全轿车相撞,致使本田轿车受损及其乘坐人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原告李某某在台前县人民医院治疗。肇事车辆豫x号机动车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台前县支公司投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997.94元、护理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x元,共计x.9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丁某某辩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则依法赔偿。

被告郭某某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财险台前支公司辩称,被告对本次事故及责任认定书无异议,恳请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合理的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医药费应在医保用药范围内,对精神损失不予支持,诉讼费根据合同的约定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郭某某驾驶豫x号机动车彦郑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打渔陈后柴村东沙场门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将沿郑吴公路同向步行的焦月荣撞伤,躲闪时又与沿公路由东向西靠公路北侧正常行驶的黄某全轿车豫x相撞,致使本田轿车受损及其乘坐人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台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台公交认字〔2010〕第X号认定书认定,被告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某全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台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天花费619.94元,在山东省阳谷县中医院南环路分院中药治疗花费78元。原告眼部受伤,眼睛损坏,配制眼睛花费300元。肇事车辆豫x号机动车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台前县支公司投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台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台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台前县人民医院住院证、台前县人民医院收费单据、山东阳谷中医院南环路分院收费单据、阳谷谷山中路章丘眼镜行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保险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全无责任。原告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共花费697.94元,有台前县人民医院的收费单据及山东阳谷中医院南环路分院收费单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医药费予以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眼部受伤,眼镜受损,配制眼睛花费300元,有眼镜行的收费单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主张的护理费2000元,没有提交医院需要护理的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精神损失x元数额过高,原告虽在本次事故中眼部受伤,留有疤痕,给原告及与原告家人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本院酌情认定给予原告李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本案中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投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3997.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有被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敏

审判员李某国

审判员盛兆英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