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付田,河南博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原阳县金世纪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尚平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原阳县金世纪种业有限公司种子繁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毛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九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杜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