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某某又于2008年12
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贾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