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
被执行人钦某,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钦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人钦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账号为(略)x的个人账户中的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1)怀洪执字第27-X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钦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的个人存款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钦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账号为(略)x的个人账户中的2900元,扣划至洪江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帐号为:(略)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某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