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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华信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栗某某、原审被告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华信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成年,系新乡市华信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新乡市华信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栗某某、原审被告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09年2月23日8点30分在本院X号法庭开庭,2009年2月18日本院向华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镇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华信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乡市华信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新乡市华信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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