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德胜诉马宁、马敬先、徐爱云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新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董德胜申请,本院于二○○八年五月十四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德胜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马宁、马敬先、徐爱云的抵押财产以清偿所欠债务。本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新中法执字第63-X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案在评估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院撤销其提出的执行请求,并同意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7)新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福军
执行员王智好
执行员靳北
二○○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于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