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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五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聂某某,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聂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5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聂某。我与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和,整天在吵闹中度日,没有丝毫共同语言。2009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

被告聂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双方又生育一女儿,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勇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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