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原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原阳农行)诉河南省原阳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抵押保证借款一案,本院于二○○○年八月十日作出的(2000)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阳农行于二○○○年十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该案自立案执行一来,农资公司就处在停止经营状态,无力偿还所借贷款。故此,依照判决依法处置其抵押财产,之后,经过评估、三次拍卖及变卖程序,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在准备以第三次流拍价抵偿给原阳农行时。二○○八年一月十八日,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原行再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原属于农资公司所有的,在本案中用于抵押的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二审作出(2007)新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又撤销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登记。至此,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二○○九年五月五日,原阳农行向本院提出申请,在其对(2000)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保留申诉权的同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农资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诉有结果时,再恢复执行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在农资公司暂时无力履行义务及原阳农行暂时提供不出农资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第三部分第8条第(1)、(3);第9条第(1)项;第1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00)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2000)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本金及利息,待农资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福军
执行员王智好
执行员靳北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