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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平原滤清器有限公司借用模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平原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录大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晓琳,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平原滤清器有限公司借用模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杜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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