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阮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08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我们便外出务工。2009年12月,被告突然从住处出走,后打电话给我,叫我不要找她。我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我生活由我抚养。
被告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递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阮某与被告乔某某于2008年1月3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阮某(2009年6月生)。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为合法婚姻,原告要求离婚,但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属举证不能。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阮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勇
审判员夏怀兵
审判员闫涛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