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又名何某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9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日。
委托代理人陈子明,许昌市魏都区高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480元退还上诉人何某。
审判长陈艳玲
代理审判员李红涛
代理审判员王伟琪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崔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