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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7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7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0日夜7时许,西峡县X乡X村民张xx为征地建房事宜,在本村老君洞符xx农家宾馆院内请本组村民吃饭。席间,被告人刘某与张xx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其中被告人刘某扔椅子砸伤张xx头部,村民张xx在拉架中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xx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张x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被害人张xx、张xx陈述,证人符xx、张xx等人证言,另有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书证及刑事技术鉴定、赔偿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赛赛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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