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月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某趁到西峡县中医院看病之机,将张xx停放在该医院内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刘某该摩托车骑回家自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000元。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孙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西峡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0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赛赛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