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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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湖南君杰(略)事务所(略)。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南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廖某某与妻子罗某翠因性格不和及家务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8年,罗某翠因购买地下六合彩,欠下巨额债务,两人关系更加恶化。2009年12月4日上午10许,双方再次发生吵架,廖某罗某从外带回家的东西扔到楼下后一夜未归。次日上午8时许,廖某某从单位回到家中,发现自己拿回的中药等物被罗某翠乱扔一地,很是气愤,便要罗某起,为此双方继续吵闹,罗某平拿起塑料凳欲打罗某翠,罗某状,推开窗户对外大喊“不得了了,廖某某背刀杀人啦!”廖某某叫罗某翠不要喊叫,但罗某听,并爬上窗台。这时,廖某某一边说:“你再这样,我就砍死你。”一边走近罗,欲将罗某回来。此时,罗某身移动时不慎坠下。罗某恐罗某到楼下后会继续喊叫,便持菜刀追到楼下。罗某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罗某高坠致颅骨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死亡。

上述事实,原判有证人蒋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提取物证及物证辨认笔录,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户藉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廖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廖某某上诉称,罗某翠失足摔下窗台,并非其疏忽大意,也并非其可以预料,且罗某楼后,其马上叫医生对罗某施抢救。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廖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翠于80年代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及家务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8年,罗某翠因非法购买地下六合彩而负债,为此双方关系恶化。2009年12月3日罗某翠带侄女罗某来到娘家居住。次日上午10时许,罗某翠从其娘家带两袋桔子回家进门时,误认为廖某某把家里铁门锁换了不让其进去,便在门口谩骂。在家睡觉尚未起床的廖某某既不开门,也不回应。廖某某的同事罗某丙见状,便来到廖某某的住房门前,发现廖某的铁门只是挂着一把锁,并未锁上,便帮忙将门锁拿下把铁门打开。罗某翠进门后,一边放东西一边数落廖某某,随后又来到楼下院内坪里继续对廖某行谩骂。廖某某一气之下将罗某翠带回家的桔子从其家中客厅窗口处扔到楼下,然后到单位上班。下班后,廖某某为了避免与罗某翠继续发生争吵,与同事谢某某、罗某丙在单位食堂打牌一通宵。5日(次日)上午8时许,廖某某回到家中,发现其拿回来的预防甲流感药物及黄某、饼干等物被罗某翠扔了一地,很是气愤,便要罗某,罗某从,为此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罗某平拿起家中塑料凳欲打罗某翠,罗某状,爬上客厅窗台,两腿一内一外坐在窗台上对外大喊“不得了了,廖某某背(拿)刀杀人啦!快来救命啊!”廖某某见罗某翠坐在窗台上喊叫,便一边对罗某:“你再这样,我就砸死你。”一边走近罗,欲将罗某回来。罗某翠见廖某某过来,便转身往外移动,因身体失衡不慎滑落到二楼雨棚上,最终坠落到一楼水泥花坛上。廖某某见罗某翠掉下楼后,唯恐罗某继续喊叫,便从厨房拿起菜刀冲到楼下想吓唬罗某翠,闻讯赶来的贺某某(廖某某同事)迅速将廖某中的菜刀夺下。罗某楼后,经衡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医生及169医院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罗某高坠致颅骨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解剖照片,证实被害人罗某翠口鼻腔可见血性液体流出;右侧面颅骨粉碎性骨折,伴11×6cm皮肤表皮剥脱,右侧面部可见8×2cm皮肤裂伤,右侧下颌部可见4×2cm皮肤淤血;右上颌部裂伤牙槽外露,右上颌牙齿部分缺失;右侧尺骨头外露可见皮肤裂伤,左侧尺骨骨折,骨折处0.5×0.2cm可见皮肤裂口伴淤血;右侧乳房内侧可见10×5cm皮肤淤血。结论为符合高坠致颅骨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死亡。

2、衡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廖某某居住的衡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家属区住房的三楼客厅窗口及罗某翠坠楼后掉在其楼下的水泥花坛边上的事实。

3、证人罗某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4日上午,其在院内坪里休息,罗某翠提着两袋桔子对其说:廖某某把门锁换了。其听后便与罗某起上楼,发现门并没锁,廖某某在家睡觉。罗某门后,两人就吵了起来,廖某某把罗某回来的桔子从楼上扔了出来。同时还证实廖某某与罗某翠个性均不好,经常吵架,听说二人还签过离婚协议。最近几年,罗某翠因买码(地下六合彩)输了很多钱,廖某某为罗某翠还了很多帐。

4、证人张某某、陈莫(住院部患者)、谢某某(医院护士)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4日上午,她们在看见死者夫妇在家属楼吵架。谢某某还证实,罗某翠当时在楼下坪里朝楼上骂,而廖某某则往楼下扔东西。

5、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她看见罗某翠坐在其家三楼的窗台上喊“救命!”,罗某翠掉到楼下后,廖某某从家里拿了一把刀跑出来,这把刀被贺某板(贺某华)拿走了。

6、证人阳某某(医院患者陪护)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在医院住院部三楼陪护其丈夫时,突然听到一个女的叫“救命,救命,背(拿)刀杀人啦!”随后,其便看到一个人掉在楼下的水泥花坛里。

7、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听到有人喊叫“不得了,不得了”后,其便冲向家属楼前的坪里,看见廖某某站在离事发地五、六远的地方,手里拿着一把刀,其见状,便走上前抢走了廖某里的刀。不一会,公安人员便到了现场。同时还证实廖某某夫妻经常吵架。

8、证人罗某某(罗某翠妹妹)、罗某某(罗某翠姐姐)、廖某、罗某(罗某翠侄女)、蒋某某、唐某某、罗某乙、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廖某某夫妻关系不好,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吵打。罗某森还证实,二年前罗某翠因买码(地下六合彩)输了十多万元。

9、证人谢某某、罗某丙的证言,证实他们与廖某某从2009年12月4日晚7时开始打牌,一直打到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同时证实,廖某某夫妻关系不好,听说罗某翠买码(地下六合彩)还输了钱。

10、证人罗某丁、谢某某、罗某甲的证言,证实罗某翠从楼上掉来后,他们立即冲过去对罗某翠就地实施抢救,随后又将罗某翠抬到住院部进行抢救的事实。同时还证实廖某某与罗某翠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架。

11、上诉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2、上诉人廖某某的身份资料及抓获材料,证实上诉人廖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抓获经过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翠结婚近三十年,并生有一子,现两人均已年过半百,本应和睦相处,安享晚年,但廖某某在与被害人发生争吵中,不但不克制,反而用过激语言刺激被害人,致被害人爬上窗台呼救时坠楼死亡,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廖某某上诉提出,罗某翠失足摔下窗台,并非其疏忽大意,也并非其可以预料,且罗某楼后,其马上叫医生对罗某施了抢救,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廖某某明知罗某翠性情刚烈,易与其发生争吵,又明知罗某翠因争吵已爬上窗台喊叫,此时,廖某某不但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制止罗某翠,而是抱着一种罗某翠不会坠楼,即使坠楼也不会死亡的心态,且在此紧急关头,还手持塑料凳声称要砸死罗,罗某害怕、紧张的情况下坠楼死亡,与廖某某恐吓罗某翠及其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廖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综上,廖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自蹊

审判员易军

审判员张忠诚

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贺某

打印质量责任人易军核对质量责任人贺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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