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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新农村X村民,现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X镇X组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素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被告在阎良区贤孙市场承包工程,从原告处购买楼板,总价款共计x元,期间已付楼板款x元,尚欠x元未归还。后原告曾多次催要,均无果,特诉诸法院请求:1、被告清偿原告楼板款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某给付原告吕某某楼板款共计x元,被告吴某某于2010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吕某某楼板款3000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吕某某楼板款762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即32.5元,原告吕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素巧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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