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略),2010年6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某某,河南德高(略)事务所(略)。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魏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部门批准,召开本组村X组会议,擅自决定将本组土地4.52亩转让给王××等21户村民建房,非法获利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吕××、陈××等人证言以及书证专项审计报告、土地测量面积示意图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略)。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略),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某晖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兼):全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