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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又名马某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王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妍丽

代理审判员张立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田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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