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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X区XX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区XX网吧,住所地:XX。

负责人杨XX。

委托代理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区XX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区XX网吧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颜莉丽

人民陪审员费兴智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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