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一公司京珠高速郑洛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一公司京珠高速郑洛项目部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一公司京珠高速郑洛项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12月21日q给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一公司京珠高速郑洛项目部送沙子21.4方,每方80元,我的车牌号是x号,我给被告送过5车沙子,只有2009年12月21日一车没有付,经我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一公司京珠高速郑洛项目部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给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一公司京珠高速郑洛项目部送沙子21.4方,每方80元,车牌号是x号,合计1712元。经原告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一公司京珠高速郑洛项目部欠原告沙子款1712元属实。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被告方收料人给其出具的收到条在卷佐证。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一公司京珠高速郑洛项目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沙子款1712元。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一公司京珠高速郑洛项目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贾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