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乡机床厂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占清,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乡市纺织厂退休工人,住(略)。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个人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4年9月6日作出的(2004)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违背法定程序,未通知其他合伙人参加诉讼。2、原判不公,李某某、马红星去考察福州锻轧机床厂,却将款汇给了福州金来机械有限公司,导致货款被骗,二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再审申请人不应起诉再审被申请人,福州锻轧机床厂和福州金来机械有限公司是一个单位。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院长王某勋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远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