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上X国际贸易集团浦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廷尧,上海薛廷尧(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秋策,上海薛廷尧(略)事务所(略)。
被告何××。
原告上海上X国际贸易集团浦东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上X国际贸易集团浦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秋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上X国际贸易集团浦东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销售原告的服装后,私自截留原告的货款。经原告催讨,被告先后出具了保证书和还款计划,但至今未还清全部货款。现要求被告归还货款92,124.02元,偿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
被告何××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言明因其过错,造成拖欠原告货款412,124.02元,该款于同月30日前还清。2005年9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尚未支付的款项于同年10月10日还款10万元,余款于10月20日前归还。嗣后,被告未按约付清全部欠款,尚欠原告92,124.02元。原告索款无着,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和还款计划后,应按约归还原告全部欠款。原告要求被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给付原告上海上X国际贸易集团浦东有限公司欠款92,124.02元;
二、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8.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文鸿
审判员顾玮莉
代理审判员王淼
书记员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