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获嘉县X镇X村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王某乙均居住在博爱县,民事关系发生在博爱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博爱县,被告王某乙住所地在获嘉县,博爱县人民法院和获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贾某某上诉称王某乙自2007年3月在博爱县居住至今,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王某甲依被告住所地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贾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