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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7日夜,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冯××、刘××(二人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窜入正阳县X乡X村闰楼庄北约一公里的地里盗掘古墓葬时被正阳县公安局付寨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文物鉴定意见书、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管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蓉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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