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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a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a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薛a与徐a(已被判刑)经预谋后,持徐a提供的备用钥匙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被害人王a、张a中,窃得人民币1,300余元及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诺基亚手机1部(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330元)。

2008年3月26日,徐a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670元。

2008年10月31日,被告人薛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a、张a的陈述,同案犯徐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8)闵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a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31日起至2009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凌莉

书记员黄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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