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呼叫服务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蔡某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蔡某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25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与被告蔡某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