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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6月至2010年4月任方城县X乡郭庄管理区总支书记,大专毕业,住(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2008年6月份起担任郭庄管理区X村干部。2009年8月6日,刘某某带领裴河村村、组干部及部分群众代表将该村燕山水库移民补偿款共计420万元由方城县移民办公室领出,并分笔转存至方城县X村信用社,其中裴河村X组共计三笔每笔50万元,合计150万元。在办理该三笔存款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未按规定进行加密,只有裴河村村支书孙铁军对该三笔存款的存折进行了加密。2009年8月8日,该村X组长孙占勇(另案处理)将该三笔存款共计150万元从杨楼乡X村信用社领出,携款潜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2008年6月至2010年4月任方城县X乡郭庄管理区总支书记,2008年6月份起担任郭庄管理区X村干部。2009年8月6日,刘某某带领裴河村村、组干部及部分群众代表将该村燕山水库移民补偿款共计420万元由方城县移民办公室领出,并分笔转存至方城县X村信用社,其中裴河村X组共计三笔每笔50万元,合计150万元。在办理该三笔存款过程中,依据方城县移民领导办公室和杨楼乡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应由乡、村、组三级对该三笔存款同时进行加密,但只有裴河村村支书孙铁军对该三笔存款的存折进行了加密。2009年8月8日,该村X组长孙占勇(另案处理)通过欺骗手段取得村支书孙铁军所加密码,后将该三笔存款共计150万元从杨楼乡X村信用社取出,携款潜逃。案发后该150万元通过追缴和杨楼乡政府协调,已全部向该村移民兑付。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张XX、孙XX、侯XX、吴XX、齐XX证言,情况说明、银信机关票据、方城县移民办通知、杨楼乡政府关于加强淹没土地补偿款规范管理的通知、中央、省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相关文件、被告人职务证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被告人刘某某不持异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对应由其加密的移民补偿款存单进行加密处理,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该损失系多种因素造成,移民损失已得到补偿,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广普

审判员曹方

审判员刘某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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