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建云,方城县X乡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振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顾东升、人民陪审员杨付安组成合议庭,于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二人婚前缺乏了解,经人介绍于2010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因外出务工事宜产生分歧,原告遂于3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胡某某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均系再婚,二人经人介绍于2010年3月4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同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仅十多天即起诉要求离婚,说明二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以上事实,有原告方到庭证人周XX、张XX、王XX的证言证实。被告胡某某未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抗辩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振业
审判员顾东升
人民陪审员杨付安
二О一О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