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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某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焦某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焦某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咨询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市新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焦某市新百商贸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霞,河南华凌(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焦某市新时代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焦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焦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某市X路。

第三人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焦某新时代餐厅,住所地:焦某市X路X号。

第三人河南省纳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焦某市新华书店六楼。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河南省纳海广告有限公司副经理。

第三人中国新联通焦某分公司(原称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焦某分公司),住所地:焦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焦某市四维广告信息传播中心,住所地:焦某市X路X号。

第三人常某某,系焦某市山阳区岩林画室业主,地(略):焦某市X路X号。

第三人李某某,系标力台球俱乐部业主,地(略):焦某市X路X号。

第三人袁某,系焦某市山阳区博客网吧业主,地(略):焦某市X路X号。

第三人吕某某,系焦某大场面眼镜直通车业主,地(略):焦某市X路X号。

上诉人焦某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某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闫某、张某甲,被上诉人焦某市新百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霞、冯某某,第三人河南省纳海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第三人中国新联通焦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延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某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焦某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刘成功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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