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男,成年人
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女,成年人
被告(反诉原告)廖某某,男,成年人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成年人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成年人
本院2009年11月4日受理原告李某、高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高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共同决定庭外协商处理,互相撤回向对方的起诉或反诉,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高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李某、高某某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廖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撤回反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李某、高某某负担。反诉费9150元,由被告廖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某友
审判员何平龙
代理审判员何波纲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