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9年8月24日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寻衅滋事,2010年5月2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并于同日执行。2010年6月3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年九月十日作出(2010)安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邓某某不服,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重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振国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赵广红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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