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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蒋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婚生子蒋XX在被告蒋XX服刑期间随原告陈XX生活,由原告陈XX抚养。被告蒋XX服刑出狱以后,婚生子蒋XX随谁生活应征求婚生子蒋XX的意见。被告蒋XX享有探视权;

三、原、被告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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