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1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志刚、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3日12时34分,嘉禾县X乡田心煤矿因防突措施不到位、工程布置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工人违章作业而诱导煤与瓦斯突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被告人作为田心煤矿北区X区的安全管理,协某矿长分管防突工作。然而在防突工作不到位,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组织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没有采取底板巷预抽等区域性防突措施,石门揭煤没有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没有对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没有督促按规定对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处理事故工作面垮塌和瓦斯超限的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便违章作业,以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25.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于2011年8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上述事实。田心煤矿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某,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李某甲、王某、李某乙证言、嘉禾县X乡田心煤矿“6.2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场勘察报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嘉禾县X乡田心煤矿“6.2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关于嘉禾县X乡田心煤矿“6.2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嘉禾县X乡田心煤矿“6.2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伤亡人员名单、直接经济损失表、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郑传龙矿长资格证、郴州煤炭局文件关于嘉禾县X乡田心煤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的批复、郴州监察分局文件关于嘉禾县X乡田心煤矿技术改造安全专篇的批复意见、刘××的到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李某甲、徐××、郑××的销户证明、赔偿收条、协某、王某的病历资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身为嘉禾县X区安全副矿长,在该矿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人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根据被告人刘××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八份。

审判长邓林森

审判员李某甲生

人民陪审员李某甲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