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1940年7月15出生,汉族,住(略),系赵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张某丙之妻。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遂平县X镇X路X号。
原审被告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张某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惊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公司客服部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赵某甲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章
审判员于俊义
审判员孙卫国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王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