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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时某某、万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三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某某,又名时某娟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蔡县X镇侯坡希望学校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范某某,女,41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系时某某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蔡县X镇侯坡希望学校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女,41岁,汉族,文盲,农民,住(略),系万某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又名李某双,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蔡县X镇侯坡希望学校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李某双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县X镇侯坡希望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简振,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时某某、万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时某某、万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时某某、万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章

审判员于俊义

审判员孙卫国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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