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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网络资产分公司、李某某与荥阳市城关乡李某寨村三组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网络资产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民,河南天昭(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范家勇,河南天昭(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

负责人杨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网络资产分公司、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网络资产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民、被上诉人(略)负责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花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周国华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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