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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周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程某某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1948-X号民事裁定,以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杞县,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审判员张丽

代审判员苏芳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汤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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