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号码:x。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身份号码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3月,被告张某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孙某某借款x元,并以豫x号货车保押;后经原告孙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某均未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x元并支付超期还款的双倍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于2009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x元,同意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返还原告借款x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7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孙某某借款x元,并为原告孙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孙某某壹万伍仟元(x),用豫x保押,张某某,2009年3月7日”;后原告孙某某向被告张某某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返还原告孙某某借款一万五千元;
二、诉讼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大凯
审判员陈丽娟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云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