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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牟民初字第1457号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号码:x。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身份号码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3月,被告张某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孙某某借款x元,并以豫x号货车保押;后经原告孙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某均未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x元并支付超期还款的双倍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于2009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x元,同意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返还原告借款x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7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孙某某借款x元,并为原告孙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孙某某壹万伍仟元(x),用豫x保押,张某某,2009年3月7日”;后原告孙某某向被告张某某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返还原告孙某某借款一万五千元;

二、诉讼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大凯

审判员陈丽娟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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