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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中法民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宏彬,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08)信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7月30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并约定2007年8月20日还款,如逾期不还,每超过一天罚300元利息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据。到期后,原告李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李某某诉请被告陈某某本金x元,付利息2100元。

原审认为,被告李某甲向原告李某某借款有借条为凭。被告陈某某抗辩称,其所写借条是虚假的,是在原告李某生威胁、恐吓下所写。因证据不足,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审判决: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某付清借款x元及利息2100元。案件受理费605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陈某某上诉称:其在被上诉人李某某威逼下才打一张三万元借条。原审程序违法,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侦查未终结,原审即作出判决。

被上诉人李某某答辩称,如果是被迫打的条,上诉人陈某某当时就应报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上诉称欠条是在威胁、恐吓所写的理由,经查,2007年7月30日上诉人陈某某出具欠条,当时并未报案,后被上诉人李某某向其催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2007年11月上诉人陈某某报案,2007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对被上诉人李某某罚息1000元。故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荣光

审判员崔仁海

审判员叶召义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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