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X乡X村东山坡民组。
代表人王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冯云龙,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新鸿,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某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被上诉人遂平县X乡X村东山坡民组(以下简称东山坡组)的委托代理人冯云龙,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新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09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全章
审判员于俊义
审判员孙卫国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喜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