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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诉被告刘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女,1986年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X镇。

被告刘X,男,1984年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X镇。

原告黄X诉被告刘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黄X于2009年10月27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于2008年10月生一子黄XX,因被告不务正业,经常打骂她,双方于2009年5月分居。她起诉要求抚养小孩,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他还想与原告和好。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确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10月生一子黄XX,现一直随原告生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5月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依法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因小孩现尚未满两周岁,尚在哺乳期内,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一女黄XX由原告黄X抚养,被告刘X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至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杰

审判员李海

人民陪审员陈广辉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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