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吴宏,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枚英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长胡笑男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样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