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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与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

负责人陈某,行长。

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诉被告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开庭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负担。

审判员滕国庆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汤芳&x

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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