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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符XX、曹X诉被告胡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符XX,女,1968年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X乡。

原告曹X,男,1992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洪X,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男,1980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X镇。

委托代理人何X,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X,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符XX、曹X诉被告胡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XX、曹X及其委托代理人洪伟,被告胡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2009年5月30日,被告胡X驾驶豫x号货车,行至建新村路段时与曹XX驾驶的豫x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原告受伤,经交警队认定,被告胡X负全部责任。被告胡X只支付了x元后,再也不闻不问。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符XX各项费用计x.6元,赔偿原告曹X各项费用合计3540.4元。

被告胡X辩称,他的车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支付,不足部分才由他支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只对原告赔偿交强险部分,对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没直接赔付义务。

原告符XX为支持其诉求提供下列证据:1、在淮滨县人民医院住院的医疗票据及用药清单;2、出院证;3、淮滨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信阳楚相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书;5、淮滨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6、交通费票据;7、后期治疗费用证明;8、被抚养人户籍证明;9、损伤照片。

被告曹X为支持其诉求,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淮滨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2、出院证;3、医疗票据及用药清单。

被告胡X为支持其辩称,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确定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5月30日,被告胡X驾驶豫x货车,行驶至淮滨县X乡X路段时,与曹XX驾驶的豫x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乘座人符XX、曹X受伤,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淮滨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符XX共住院179天,花费医疗费x.80元,原告曹X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2525.40元。被告胡X已垫付x元。本次事故经淮滨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胡X负全部责任,原告符XX经信阳楚相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被告胡X所有的豫x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买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本院认为,被告胡X驾驶豫x货车与曹XX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原告受伤,被告胡X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买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符XX的损失应包括1、医疗费x.80元;2、误工费5370元(179天×30元/天);3、护理费5370元(179天×30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685元(179天×15元/天);5、营养费2685元(179天×15元/天);6、交通费500元;7、残疾赔偿金x元(4454元/年×20年×30%);8、被抚养人生活费5935.8元(3044元/年×13年×30%);9、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x.6元。原告符XX二次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原告曹X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2525.40元;2、误工费210元(7天×30元/天);3、护理费210元(7天×30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105元(7天×15元/天)合计305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赔偿原告符XX各项损失x.6元(赔偿时应扣除被告胡X已垫付x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赔偿原告曹X各项损失3050.4元。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胡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杰

审判员李海

人民陪审员臧娜娜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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