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某、李某某与信阳市九洲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中法民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忠诚,信阳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九洲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九洲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下称“九洲装饰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07)信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3日开庭进行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11月3日,被告郭某某与原告九洲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协议书,约定由九洲装饰公司包工包料承包郭某妻子李某某共同经营的大众平价药房的装饰工程,合同价款是x元,工期30天,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第一次开工前3天付总额的40%即4.47万元,第二次在工程进行过半时付30%即3.3万元,第三次于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预留3%质保金半年内付清,且合同附有装饰项目预算清单。合同签订后,九洲装饰公司于2005年11月3日开工,在装修过程中增加了合同原约定项目的工程量和部分合同外工程项目。九洲装饰公司如期完工并交付使用后,郭某某、李某某先后4次支付工程款9万元,后因合同余款及增加工程量事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九洲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超出的装修工程量进行了价格鉴定,价款为x.62元。另外,九洲装饰公司认为尚有部分工程被郭、李某妇拆除,未纳入价格鉴定范围,应计入总价款中。

原审认为,原告九洲装饰公司与被告郭某某、李某某自愿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九洲装饰公司装修的工程已经交付给郭某某、李某某使用,郭、李某妇应支付剩余工程款x元。超出合同约定的增加工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但九洲装饰公司已实际施工完毕,故郭、李某妇应支付增加的工程量价款x.62元,上述二项合计为x.62元。九洲装饰公司诉请未纳入鉴定范围的工程款,因无实物及价格,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郭某某、李某某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减少价款,因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郭、李某妇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可自工程交付之日的2005年12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十七、十八条的规定,遂判决:被告郭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信阳市九洲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x.62元及利息(从2005年12月5日起按国家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278.4元、鉴定费2000元,原告信阳市九洲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担1250.2元,被告郭某某、李某某承担2028.2元。

郭某某、李某某上诉称,⑴他们与被上诉人九洲装饰公司约定的合同价款是9.5万元,但当时未填写合同价款数,原审认定合同价款是x元无事实依据;⑵9.5万元是工程总承包价,不存在合同外工程,即使有合同外工程也需甲方签字认可,不能仅凭施工方一面之词;⑶价格鉴定报告超出了申请鉴定的事项,他们并未申请合同外工程价款鉴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九洲装饰公司答辩称,合同价款x元是经双方商定后写入合同中的,增加的工程量也经过郭某某、李某某签字确认,且该工程造价经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争议焦点,一是上诉人郭某某、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九洲装饰公司约定的装饰工程价款是多少;二是九洲装饰公司是否存在增加工程量。

上诉人郭某某、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九洲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显示,工程价款为x元,且协议书无添加或篡改的痕迹,郭某某、李某某上诉说约定的合同价款是9.5万元缺乏依据。至于是否存在增加装修工程量,价格鉴定评估机构通过现场勘察并结合协议书,确认了超出合同部分的工程量,且作出了鉴定报告,故郭某某、李某某上诉说没有增加工程量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㈠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上诉人郭某某、李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湛绪坤

审判员文刚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